本文作者:访客

好的,这里有几个不同侧重点的标题供您选择: **1. 震慑警示版** 这个版本直接点明“诈骗共犯”的法律定性,语气严厉,具有强烈的震慑和警示效果。 > 外聘老师成电诈帮凶 提供虚假实习须严惩不贷 **2. 核心问题版** 这个版本以“实习之名,诈骗之实”的强烈对比为核心,直接揭露事件本质,引发读者对“如何追责”的思考。 > 实习之名行诈骗之实 学校外聘老师该如何追责? **3. 防范警示版** 这个版本从学生视角出发,提出“避坑”指南,更具实用性和关怀感,能吸引潜在受影响群体阅

访客 2025-08-27 11:01:46 8361 抢沙发
本文聚焦一起涉及外聘老师与电信诈骗团伙勾结,利用虚假实习信息诈骗学生的事件,文章将呈现不同侧重点的标题,包括震慑警示版强调法律严惩,核心问题版揭露事件本质引发对追责的思考,以及防范警示版从学生视角出发提供避坑指南,文章旨在引起社会关注,警示公众防范此类实习陷阱,并探讨如何有效追责。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跨境化、智能化特征,其衍生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成为司法打击重点。上海警方破获一起外聘教师利用实习名义诱导学生参与手机口引流诈骗的案件,暴露出教育领域从业人员涉诈犯罪的新动向。下面小编详细解析此类犯罪的规制路径。

外聘老师提供实习却是帮电诈打掩护,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构成帮信罪。

  外聘教师利用职业便利,组织学生通过“手机口”技术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语音中转服务,属于典型的“技术帮助”行为。

  其通过传媒公司采购电话卡、以实习成绩威胁学生参与等手段,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完全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

  外聘教师与境外诈骗团伙存在事前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诈骗话术设计、分成模式约定等核心环节。

  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撑、未参与诈骗利益分配的,一般以帮信罪论处。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帮信犯罪的,法院可宣告职业禁止。

  本案中,外聘教师利用教师身份诱骗学生,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除刑事处罚外,还应禁止其从事教育相关职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帮电诈打掩护2025量刑标准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本案中,外聘教师组织采购大量电话卡供学生使用,单此一项即达入罪标准。

  此外,查实其帮助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超1万元,亦构成“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对组织者、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对受诱骗参与、情节轻微的学生依法从宽。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但存在职业化、跨境协同等情形,则不在从宽之列。

  行为人同时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时,需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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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uuxn.cn/post/1084.html发布于 2025-08-27 1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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