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5岁男童触电身亡,家属索赔遭拒:法律如何裁决?

访客 2025-09-30 11:01:30 21249 抢沙发
一名五岁男童触电身亡,家属提出索赔要求但被拒绝,此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律将如何裁决成为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悲剧,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事故原因,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对于家属的索赔要求,法律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保障公正和公平。
5岁男童景观池内触电身亡,家属拒赔款追刑责会怎么判? 在公共场所触电伤亡案件中,家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需满足“故意犯罪”或“重大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15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引发重大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要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责任的判定需结合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与客观行为危险性。家属主张刑事责任,需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司法解释,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义务人仅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责任。该原则的核心在于“过错”的判定。(一)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义务主体适格性 仅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义务,私人住宅、非经营性场所不适用。 2. 过错行为存在 义务人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防范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定期检修设备、未配备急救人员等。 3. 因果关系成立 受害人的损害与义务人过错行为需存在直接关联。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可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过错认定标准 法院会参考同行业普遍标准,酒店泳池需配备救生员、商场地面湿滑需及时清理并设置警示牌。相关义务人需注意义务履行防范措施,如小区喷泉需定期检测绝缘性能。 (三)无过错责任的排除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景观池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漏电,受害方需证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过错(未符合国家标准),而非直接主张无过错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过错推定”的适用极为谨慎,仅在义务人无法证明已尽到义务时可能部分推定过错。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uuxn.cn/post/1493.html发布于 2025-09-30 11:01:30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上海律师网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21249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